今年5月份,浙江衛計委放出風聲要開始處理醫院自辦藥房,現在政策終于出來了。
近日,浙江衛計委辦公室下發《關于加強公立醫院自辦藥店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醫院通過自辦藥房牟利、逃避藥占比監管的路要被堵上了。
為何發文?
2016年3月15日,《市場導報》刊發特別報道《為啥有的藥還得加價買?大醫院旁的小藥店玄機》,披露醫院直接銷售藥品,不能賺取一分的收益,但是倘若通過自辦藥店賣藥,卻可以名正言順地收入可觀的差價。
導報記者調查證實,省內不少公立醫院開辦有自己的藥店。這些藥店或是由醫院全額出資,或是由醫院參股投資,都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隨著醫改的推行,不少原本由醫院直接銷售的藥品,卻改由其自辦的藥店進行銷售,而這背后雖然原因多樣,但是一個不可忽略的因素是,藥店不受零差率制度的約束,可以加價售藥。
當時,浙江省衛計委相關人士告訴導報記者,針對醫院自辦藥店售藥的問題,該委近期已由專人負責,開展了一次專題的調研,對相關情況進行了全面的調查。在此基礎上,該委將進一步進行研究、論證,并最終確定相應的處理方案。
現在,處理方案出來了。
兩大原則切斷牟利路徑
通知里面兩大規定,可以說是徹底切斷了上述路徑,通知明確:
1,自辦藥店藥品采供管理原則上與本醫院一致,在醫院層面組織招標、議價或詢價,議價結果在醫院紀檢監察部門備案登記,按照規范程序選擇配送企業。醫院對自辦藥店的藥品質量、銷售價格、供應等活動進行監督,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2,監管藥事服務。將公立醫院自辦藥店與門診藥房進行同質化的質量管理、藥事咨詢指導和合理用藥監控,強化處方點評、銷量異常藥品的監管,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和跟蹤服務。凡本醫院提供的中標目錄內藥品處方,在自辦藥店購藥,列入本醫院“藥占比”考核。
藥品購進價格、銷售價格都和醫院一樣,納入藥占比考核,強化處方點評,重點藥品受監控,這些措施執行的結果,醫院自辦藥房的特殊性一下就沒了,被全面監管起來。
當然,對于已經落標的品種來說,可能仍有一定的機會。畢竟監管只是針對中標品種,但是嚴管醫院自辦藥房的情況下,機會又有多少呢?相信在嚴查之后,醫院管理者對自辦藥房的銷售會特別謹慎起來。
需要知道的是,自從藥占比、零差率等政策執行以后,預計像浙江省醫院這么做的不會少,浙江嚴查之后,其他省份會不會效仿呢?
下面是浙江省的相關政策:
浙江省衛生計生委辦公室關于加強公立醫院自辦藥店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衛辦 [2016] 16號
發布日期:2016-07-29 信息來源:省衛生計生委醫政處
各市、縣(市、區)衛生計生委(局),高等醫學院校,省級醫療單位:
自九十年代以來,公立醫院自辦藥店在便民惠民、保障醫院臨床急需藥品的供應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醫改的推進,公立醫院自辦藥店也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為進一步規范公立醫院自辦藥店管理工作,加強廉政風險防控,確保公立醫院綜合改革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立醫院自辦藥店管理重點內容
(一)嚴格依法執業。公立醫院自辦藥店屬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及其下屬企業,應按照《浙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09〕178號)、《關于印發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資產〔2010〕61號)、《浙江省省級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浙財資產〔2012〕39號)要求,進行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審批,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公立醫院黨政領導不得在自辦藥店中兼職(任職)。
(二)明確管理職責。公立醫院應履行出資人職責,制定自辦藥店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制定或參與制定自辦藥店章程,負責對自辦藥店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監管,督促落實自辦藥店各項規章制度。
(三)加強財務監管。公立醫院應對自辦藥店財務進行監管。自辦藥店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公立醫院投資收入比照《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收繳管理暫行辦法》(浙財資產〔2010〕81號)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按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執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公立醫院內部審計和上級主管單位審計應延伸到自辦藥店。同時應加強自辦藥店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規范采供程序。自辦藥店藥品采供管理原則上與本醫院一致,在醫院層面組織招標、議價或詢價,議價結果在醫院紀檢監察部門備案登記,按照規范程序選擇配送企業。醫院對自辦藥店的藥品質量、銷售價格、供應等活動進行監督,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五)監管藥事服務。將公立醫院自辦藥店與門診藥房進行同質化的質量管理、藥事咨詢指導和合理用藥監控,強化處方點評、銷量異常藥品的監管,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和跟蹤服務。凡本醫院提供的中標目錄內藥品處方,在自辦藥店購藥,列入本醫院“藥占比”考核。
(六)提供便民惠民服務。自辦藥店應充分滿足患者多元化需求,提供便民惠民服務。自辦藥店原則上經營中標和備案目錄外的藥品,如經營本醫院已使用的中標目錄內藥品,藥品價格不高于本醫院的銷售價,自辦藥店經營中標目錄內的其他藥品,價格不得高于浙江省藥械采購平臺交易價。
(七)防控廉政風險。加強對自辦藥店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采購、財務等崗位人員的監管,健全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機制,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重要崗位人員要建立定期輪崗制度。加強廉潔從業教育,不斷提高相關人員業務能力和廉潔意識。自辦藥店內經營的醫用耗材、醫療器械等其它商品,均應規范管理,并有廉政風險防控措施。
二、工作要求
(一)各級各類公立醫院要加強對自辦藥店的監督管理和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對照管理要求對其自辦藥店進行自查自糾,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公立醫院自辦藥店便民惠民,滿足患者多元化需求,并為探索醫藥分開提供一定的管理經驗。
(二)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高等醫學院校要對管轄的公立醫院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指導整改。加強行風建設,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對公立醫院的管理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確保我省公立醫院自辦藥店規范運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高等醫學院校的紀檢機構要加強監督、執紀、問責,發現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在公立醫院自辦藥店中有利益沖突和廉政風險的,及時發出廉政風險預警通知書,并要求落實整改,杜絕違法違紀案件的發生。